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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胎新政策:哪些人可以合法生二胎?

发布时间:2017-10-12 11:00:44  阅读:7180+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周彦宏

  记者盘点31省份计生政策,发现各地都有各不相同的生二胎规定。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真正限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仅占总人口35.4%,其他人口都实行有条件的生二胎政策。

  农村普遍“一孩半”

  当前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农村一孩半”: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

  官方数据显示,“一孩半”政策覆盖了我国53.6%的人口。

  “养儿防老”是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因此,各省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法规时,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民放开了“二孩生育”的口子。

  全国人大代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今年两会上表示,东北的吉林、辽宁,江苏和安徽、福建、天津、上海等地开始针对农村家庭试点“单独家庭”放开二胎。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的条例如下: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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