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陕西镇安一村民阻止施工被施工轧路机碾压致死”事件,4月1日,记者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公安局证实,案件系嫌疑人陈某在驾驶轧路机倒车过程中死者冲到轧路机尾部阻挡所致。目前,嫌疑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死者善后工作由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
村民阻挡施工被轧路机碾死警方:下雨能见度低死者被现场施工的轧路机推行十多米后,当场死亡。
事发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云盖寺镇。死者家属公开指称,因家门口修建道路路基高出院场,死者与施工方发生争执,在阻挡施工讨说法时,被现场施工的轧路机推行十多米后,当场死亡,该事件系故意碾压导致。不过,这一说法随后被警方否认。
4月1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公安局官微发布通报称,3月30日7时12分,镇安县公安局云镇派出所接到云盖寺镇西华村村民郝某电话报警称:其村七组村民高某在自家门前公路上被某公司轧路机司机陈某在倒车过程中压死,请求处理。
通报显示,经初步查明:3月3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男,镇安县人)准备将停放在镇安县云盖寺镇西华村高某门前的轧路机移开,刚发动轧路机倒车行驶时,高某突然由家中冲出来跑到轧路机尾部阻挡不让移动。当时天下着雨,能见度较低,陈某在驾驶轧路机倒车过程中将高某压死。犯罪嫌疑人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月30日20时,陈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死者善后工作由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
过失杀人判罪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